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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 校长应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19-07-01 09:26:00


  为规范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促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6月28日,淄博市教育局发布《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的通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学科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应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含分公司或单个教学点)不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学科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等。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记者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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