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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深化巡游出租车行业改革 明确车辆产权和经营权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19-07-01 08:57:00


  鲁中晨报-鲁中网6月29日讯(记者 张欣 张培) 日前,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对外发布《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经营关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着重指出,要明确巡游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规范出租车运营,将在全市深化巡游出租车行业改革,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多便利。

  记者了解到,全市范围内,车辆由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要明确产权和车辆经营权。巡游车产权权属尚未明确的,根据相关产权协议或者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将车辆产权确认给车主,企业应当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车辆经营权,特许给车主,并向车主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车主、车辆及驾驶员必须通过注册具有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经营,实行公司化管理。既有的巡游车在期限内需要变更车主的,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权变更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将车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新车主名下。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车辆经营权,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变更企业经营许可。

  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自车辆经营权证明发放之日起计算,实行无偿使用。既有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收回,拟继续从事经营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车辆产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车辆确权后,车主可以成立企业法人,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以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需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注册的法人企业名下。同时,成立法人企业还必须持有100台以上具有车辆经营权的车辆,实行规模化运营。

  车主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不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名下。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车主可与原企业协商修订原管理服务合同,或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双方自主选择,平等协商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诚信评价为导向的车辆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建全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增加单车考核标准,逐步完善企业、驾驶员、车辆三方考核体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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