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19-07-17 09:53:00
鲁中晨报-鲁中网7月16日讯(记者 伊巍 通讯员 杜波) 王先生在淄博高新区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上12小时休24小时。近日,他因事请了一天的假,公司扣了他一天半的工资,他觉得非常不合理。
“我们平时上12小时休24小时,中午也不休息。因为有事请了一天假,却扣了一天半的工资!”近日,王先生向记者反映此事。
记者据此咨询了淄博高新区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请假扣工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假是员工因自己的个人事务临时无法上班,在征得公司的同意后所产生的休假。由于缘起员工的个人事务,并非公事,也不是国家明确可以视为工作时间的事务,所以公司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事假的工资支付方式,公司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事假的工资支付方式。我国法律对职工正常的请休假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劳动者每月享受一定的休息天数,如请假的时候未达到休息的天数时,此类请假的行为可以冲抵休息日,如再扣款可能会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常规做法来看,大多数公司的事假是不付薪的,也就是说,员工请一天事假,在计算薪资时,应该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一天工资。
如果劳动者休息的天数已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天数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劳动者再次请假时,企业可以根据规章管理制度,按照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进行核发工资。这是因为企业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员工有效,员工应认真执行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纪律,切莫因自身原因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准备相应的证据资料,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新区劳动仲裁院提醒广大的劳动者,请休假是劳动者自身的一项权利,但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切勿滥用权利,造成出勤天数减少,工资少发;对于企业来说,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是做大做强的根基,员工正常的请休假应按照法律规定照发工资,如因一次请假少发工资,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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