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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授信业务收“红包” 齐商银行一支行原行长被判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19-10-11 20:24:00


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鲁中网·海报新闻10月11日讯(记者 张琦)近日,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下称齐商银行张北支行)原行长张某因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为他人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时提供帮助一案,在周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最终获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19)鲁0306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显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日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鲁中网记者了解到,张某即为齐商银行张北支行原行长。 

  今年4月份,周村区纪委官方公众号“廉政周村”发布消息称,齐商银行张北支行行长张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淄博市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周村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周村区纪委官方公众号“廉政周村”发布消息。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指控被告人张某,在2011年4月至2017年担任由国有企业参股的齐商银行某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某路支行行长和某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时收受有关公司和个人的财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鲁中网记者梳理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张某犯罪事实为12项。其中,最高的一笔是张某为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分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4万元的银行卡和3万元的银座购物卡。被告人张某供述,所供与周村区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亲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3.3万元,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周村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34.2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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