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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非法入境人员举报奖励机制的通告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20-05-18 09:48:00


  5月17日,淄博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建立非法入境人员举报奖励机制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持续扩散蔓延。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发动广大群众踊跃提供非法入境人员、组织者、参与者和未按规定落实医学观察、故意逃脱健康管理等人员线索,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共同守护淄博美好家园,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含中国公民、外国人)。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起奖励3000元人民币;举报14日内境外来淄人员中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每举报1名奖励500元。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防控结束后自行废止。

  淄博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2020年5月17日

  非法入境行为处罚有关法律规定一、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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