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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公安解决噪音扰民获群众点赞

来源:大众报业·鲁中网

2020-08-13 09:48:00


  大众报业·鲁中网812日讯(记者 李庆宇 通讯员 范强 高文真)近日,高青警方及时解决黄河路某小区附近噪音扰民问题,获得周边群众纷纷称赞。 

  8月7日,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近一个月每天凌晨1点至3点左右,经常有人在黄河路某小区附近制造较大的噪音,影响居民休息。 

  了解情况后,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的时间段,对辖区几处监控进行排查。经过一天多的努力,初步锁定噪音是由一售卖刨冰小贩的音响制造的。民警想继续追踪小贩的行动轨迹时,却发现每次小贩都在某路口监控处消失。为了尽快找到小贩,民警加大巡逻力度,8月9日,终于在此路口西北角发现该小贩。经询问,小贩于某家住赵店镇,因夜间收摊回家太晚十分害怕,为给自己壮胆就把音响声调到最高。 

  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于某感到十分愧疚,表示以后回家时一定会把音量调低,以免影响他人夜间正常休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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