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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是机动车 需登记挂牌依法取得驾驶证才可上路行驶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0-08-27 20:37:00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白继农 刘飞 

  随着电动自行车8月底免费登记挂牌倒计时阶段工作的推进,广大群众积极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登记挂牌。在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中,一些购买电动摩托车的群众,因电动摩托车不能挂电动自行车车牌心存困惑,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广大电动摩托车车主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答复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依法取得驾驶证才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的区别 

  电动摩托车没有脚蹬,车架号为17位,且非进口的电动摩托车车架号由字母L开头,一般位于车把下方风挡处。电动摩托车的合格证和汽车合格证一样,有车辆型号,车架号等信息,且必须在工信部有备案信息。 

  电动自行车有脚蹬,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车架号必须是15位纯数字打刻号码。合格证必须是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挂摩托车号牌。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买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依法取得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取得D类、F类或E类驾驶证(其中,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八条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电动摩托车登记挂牌地点 

  电动摩托车登记挂牌需要到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如下: 

区县 

地址 

电话 

张店区 

淄博市张店区南京路和复兴路路口东200米路南侧 

0533-2189693 

淄川区 

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811号 

0533-5131168 

博山区 

淄博市博山区北山路西首 

0533-4912007 

周村区 

淄博市周村区西南路六甲2号 

0533-6801771 

临淄区 

     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35号 

0533-2139123 

桓台县 

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赵家村东 

18816169933 

沂源县 

淄博市沂源县南悦路和青岛路路口南100米路西侧 

0533-3241771 

高青县 

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109号 

0533-2139226 

高新区 

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61号 

0533-2139811 

文昌湖区 

淄博市商家镇焦王路鲁中机动车驾驶人教考中心一号门院内 

0533-2134125 

  电动摩托车如何购买保险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摩托车交强险的承保工作,确保群众及时、方便的上牌和购买交强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8月26日,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不得强制要求投保人提交驾驶证,做到交强险应保尽保。各保险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设置障碍限制承保,要认真指导各区县分支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承保电动摩托车交强险。 

  各保险公司在承保电动摩托车交强险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处罚。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0533-3586282 。 

  电动摩托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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