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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交警对1名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05-31 16:14:41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5月31日讯(记者 张艳 赵烜艺 通讯员 滕修龙)5月28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发布一则公告,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杨某拟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机动车驾驶人杨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对机动车驾驶人杨某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0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2021年 第001号)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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