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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3月起实施 甩鞭子、跳广场舞再扰民将挨罚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2-01-28 09:13:23


  1月27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介绍和详细解读。发布会上,淄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杨金海对规章立法情况进行介绍,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副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孟繁华回答了记者提问。

  根据202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草案)》,于2021年12月29日,提请淄博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截至2021年底,淄博市已建成公园984个。这次制定的《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紧紧围绕淄博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精心做好山青、水秀、林绿、景美的文章,建设更加美好、更具吸引力的全域公园城市”的目标任务,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办法》全文共37条,对公园的定义和公益性属性、管理体制、维护服务、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生活噪声管理、遛犬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禁止“园中园”

  更加人性化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规中很多内容注重以人为本,给市民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呈现出三大亮点。

  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便民利民的宗旨,站在市民游客的角度去研究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提高市民游客的游园舒适感。规定公园应当每天开放,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导向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便民服务。

  突出精细化管理。对公园内的设施、植被和环境卫生、安全等作出具体规定,强调以“精为手段、细为目标”,发扬工匠精神,用足绣花功夫,全面抓好园容绿化、卫生保洁、设施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服务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突出公益公共属性。把“公园姓公、服务大众”贯彻于立法过程中,规定加强公园用地保护,公园内的餐厅、茶座等商业服务场所应当向大众提供服务,严禁任何与公益属性相违背的经营行为,禁止将亭台楼榭等观赏性园林建筑用于商业经营,禁止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公园还应当提供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关注焦点问题

  处罚噪声扰民

  公园内跳广场舞、打陀螺、甩鞭等健身、娱乐活动容易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经常引起群众投诉。这是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城市管理的难点。新规对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在公园内组织或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对于不遵守有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还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打陀螺、甩鞭。经劝阻、处理未能有效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对于犬只、车辆入园问题,《办法》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最大限度维护游园秩序和游客安全。同时,允许导盲犬、轮椅、婴儿车等入园,其他公园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车辆入园,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既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又能维护好公园广场管理秩序,体现了严格管理中的人性化管理。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的,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对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入园或者驾驶机动车、骑(推)行非机动车入园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安全问题,《办法》明确了游乐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公园管理服务单位的责任。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和警示标志。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督促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记者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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