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2-05-26 15:43:00
鲁中网淄博5月26日讯(记者 王钰程 通讯员 杨丽)5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发布《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第十三批),对98名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2日内,对拟作出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