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3-03-29 17:15:00
鲁中网淄博3月29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白继农 马楠)3月2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淄博公安交警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2104辆,其中,重型货运车940辆、营运车1136辆、危化品运输车24辆、公路客运车2辆、旅游客运车2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56辆,其中,重型货运车26辆、营运车28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旅游客运车1辆。
曝光了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G205山深线污水处理厂路口交通流量大,车速较快,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联合整治。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出行安全。
曝光了55家高危风险企业。
曝光了2名终生禁驾人员,周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此外,还曝光了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1月14日17时40分,孙某醉酒驾驶鲁CY956B号小型面包车沿惠沂线由西向东超速(鲁CY956B号小型面包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3km/h)行至沂源县东里镇东村路口,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在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孙某醉酒驾驶右前照灯系统技术状况不良的小型面包车超速行至路口处,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某某无违法行为。
孙某醉酒驾驶右前照灯系统技术状况不良的小型面包车超速行至路口处,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的违法行为,直接引发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0月7日05时19分,张某新驾驶鲁C075TF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省道23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省道102线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未按照交通信号(闯红灯)行驶的张某霞驾驶的淄博0793217号二轮电动车相撞,两车受损,张春霞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张某新驾驶车辆通过路口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张某霞驾车通过路口未照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张某霞驾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张某霞的违法行为比张某新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且过错程度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张某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