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 2015年3月份,老家在外省的邢女士因办事需要在无锡叫了一辆出租车开往江阴市顾山镇,车子行驶到目的地准备下车时,邢女士打开出租车右侧车门,此时骑电瓶车的张女士从出租车右侧经过,车门将张女士撞倒在地。张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五万元。交警部门认定邢女士和开车的蔡师傅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为主张权利,张女士将邢女士和出租车司机以及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近日,江阴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师傅作为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下车时有义务观察周围车况并告知乘客有关安全事项的义务,但是蔡师傅显然没有尽到有关义务,因此本案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蔡师傅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乘客邢女士在下车时亦未能确保安全,其自身的疏忽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邢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将近2万元(已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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