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公布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2-23 09:51:00


  鲁中网-鲁中晨报2月22日讯(记者 马斌 刘文思)近日,《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公布,与去年办法相比,提升了PM2.5的考核权重。与此同时,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

  《办法》明确,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恶化、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20%、10%、20%。而去年,各区县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执行的考核权重分别为30%、20%、20%、30%。

  在补偿资金方面,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万元/百分点。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市级按单项指标1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区县,市级按单项指标1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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