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19-08-01 09:04:00
鲁中晨报-鲁中网7月31日讯(记者 伊巍 通讯员 杜波)在淄博高新区工作的张先生单位频繁要求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为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院,追回了加班费。
张先生在淄博高新区一家自动化公司从事设计工程师工作,长期存在加班的情形。近期,公司安排张先生长时间加班,张先生在与公司协商加班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院。
淄博高新区劳动仲裁院在了解案件详情后,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终于将一起矛盾妥善化解,单位承诺支付张先生的加班费。
淄博高新区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在此提醒职工,一旦发生加班费劳动争议,应准备相应的加班证据资料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初步事实,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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