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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禁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诚意金等费用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20-04-13 08:55:00


  鲁中晨报-鲁中网4月11日讯(记者 王莉莉)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4月10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带装修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间(房),样板间(房)必须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必须公示主要装修面材、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该《通知》自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现场信息公示、代理销售、转移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等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具体要求,提出具体标准,使商品房销售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轨道;同时推行了购房温馨提醒和销售告知承诺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利因素提前告知购房人,开发商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时进行承诺告知,使开发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卖房、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通知》中,依据《商品房广告发布规定》《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规范了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条件、内容和要求。其中,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他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知》规范了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现场公示材料及公示要求。对样板房的要求,主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和平时处理投诉掌握情况。公示材料及要求主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通知》中提到,带装修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间(房),样板间(房)必须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必须公示主要装修面材、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每一个样板间(房)相对空间(包括客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上墙明示与交付标准相一致的装修内容。样板间装饰物品、装修风格、灯光等应当与交付房屋装修一致,确实与交付标准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样板间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与业主签约时应在合同中特别提示。毛坯房交付且建设样板间(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交付标准。样板间(房)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样板间(房)的保留时间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后不少于6个月。

  《通知》规范了代理销售行为,主要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报业务的通知》。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产生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任何房地产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买受人变相收取佣金。买受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全部费用应计入买受人的总房款,并与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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