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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拟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划定13类禁燃场所 中高考期间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20-06-23 08:39:00


  鲁中晨报-鲁中网6月22日讯(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巨荣俊 张灿)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三类情形下,实施全域禁放烟花爆竹……不加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直接影响到公共安全、群众健康和城市形象,为此,淄博拟立法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规范。在今天召开的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13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

  目前,淄博市的张店、临淄、桓台相继实施了全域禁放烟花爆竹,但在全市实施全域禁放的时机还不成熟,特别是城市郊区、广大农村地区以及在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方面存有一定难度,难以实现一刀切式的全域禁放。对此,《规定草案》在坚持尊重传承民俗的前提下,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燃放安全管理需要,适时调整禁放区域。对于禁放区域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规定草案》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规定草案》明确了13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福利、辅导、培训、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园、商场、超市、影剧院、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特殊情形,《规定草案》对全域禁放和经批准燃放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三类情形下,实施全域禁放烟花爆竹;二是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

  淄博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

  《规定草案》明确规定,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许可;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许可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规定草案》赋予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对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对违反《规定草案》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中违反在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或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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