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0-09-11 18:38:00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9月11日讯(记者 李庆宇 通讯员 樊文文 高文真)9月10日8时50,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接辖区群众举报称,在辖区某工地上,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接群众举报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现场仍有烟花爆竹燃放的包装箱、碎纸屑等。民警询问违法嫌疑人蔡某、许某,两人称均系该工地工作人员,为了庆祝工地开槽,在此处燃放烟花爆竹。
民警向两人宣讲《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两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绝不会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
民警依法对蔡某、许某分别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9月11日11时40分,县城派出所接到辖区某沿街门头燃放烟花爆竹的警情。民警赶至现场询问违法嫌疑人毛某,毛某自称为了新店开业,燃放烟花爆竹烘托氛围。
民警向毛某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并给予其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警方提示:
1、依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我县主城区属于禁放区域,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2、依据《淄博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奖励标准》规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违反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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