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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拿钥匙一手拿房本 淄博新建商品房有望实现“交房即交证”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0-09-28 08:41:00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9月27日讯(记者 王莉莉) 为进一步促进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9月27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该办法将自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交房即交证”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完成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同时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应当将“交房即交证”作为推广选择性条款写入买卖合同,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选择使用,逐步引导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明确交房即交证的,应当在合同附件中增加代为办理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约定契税和登记费等税费缴存方式及时间。购房人明确表示不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交房即交证”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购房人依法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转移登记资料提供通知书送达购房人。购房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约定时间,将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个人资料提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3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交房通知书送达购房人,以便购房人提前做好费用结算和验房等准备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并组织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现场交房交证准备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约定交房日,完成商品房验收、交接、费用结算等相关事项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购房人开具正式购房发票,并协助购房人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现场设置的服务点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购房人商品房验收合格并符合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打印个人不动产权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场交付购房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即交证”的同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联动相关单位在交房现场提供水、电、气、暖、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全部达到“交房即交证”条件。对积极完成“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民政、公安机关等部门以及金融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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