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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淄博市司法局公法一科负责人张景峰解读《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0-12-31 08:33:24


淄博市司法局公法一科负责人张景峰做客鲁中网高端访谈节目。

淄博市司法局公法一科负责人张景峰。

  12月29日,淄博市司法局公法一科负责人张景峰做客鲁中网高端访谈节目,详细解读《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7章49条,分别从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的出台,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张景峰介绍说,《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是巩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果、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的需要。2015年,我省在全国最早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系统提出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思路措施,在全国率先提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的概念以及“一站通、一线通、一网通”的发展理念。

  经过5年实践探索,全省已经建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山东法律服务网、12348法律服务热线逐步完善,通过地方立法,可以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或成果固化下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此外,制定出台《条例》是补齐短板、加快发展的需要。虽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实体、热线、网络三个平台融合度不高等问题。《条例》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对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优化服务资源供给、提升工作标准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单独发力’到多家‘共同发力’的转变。”张景峰说,条例总结提升了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建设以及“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提出新要求,引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实现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条例》明确了无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服务,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的具体服务范围和方式作了规定。为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规定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

  目前,全市共有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司法鉴定协会、人民调解员协会、破产管理人协会、普法协会7个行业协会。全市有律师事务所107家,执业律师1427名;基层法律服务所5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246名;司法鉴定机构21家,司法鉴定人155名;设有8个公证处,公证人员88名;市和区县均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40名。

  近年来,淄博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实体三大平台,全市共建有98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的“全覆盖”,其中6个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被省司法厅命名为“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示范基地”。

  下一步,淄博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进一步强化保障激励和监督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记者 崔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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