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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警方查处两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02-22 16:50:48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2月22日讯(记者 李庆宇 通讯员 高文真 樊文文)近日,高青警方查处两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行政处罚2人。

  2月19日上午8时许,县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发现某店铺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场还有未清理的碎纸屑。经询问,违法嫌疑人袁某称开业吉日,想放个鞭炮烘托气氛。民警向袁某宣讲《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对袁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2月19日上午9时许,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某小区门口时,发现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孙某自称,沿街开店开业,所以就燃放了烟花爆竹。民警向孙某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孙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绝不会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民警对孙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

  1、依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我县主城区属于禁放区域,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2、依据《淄博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奖励标准》规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违反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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