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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法院率先在全省完成个人债务清理实务操作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04-27 14:39:00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4月27日讯(记者 张琦)4月19日、20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对债务人诚信度、负债原因初步审查,在听取已知债权人意见后,分别裁定受理赵某和高某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淄博法院率先在全省完成个人债务清理实务操作,淄博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实现“破冰”。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个人债务清理作为个人破产前置、基础环节,具有公平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合理保护“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提示预警市场风险、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作用。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正式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明确要求“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淄博中院作为全省法院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单位,2019年11月即已对个人破产工作开展有益探索。按照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边总结推进模式,制定山东省首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要点》,指导辖区各基层法院确定领域、选择案例、探索规则、稳妥推进。辖区高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制定出台《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为山东首个个人债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并依据该意见先后推进了股东孙某、张某,法定代表人徐某,股东柏某、董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3起案件;辖区博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对37起执行案件中的28名债务人进行审查,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的程序价值、审查标准、风险防范、操作流程。

  下一步,淄博中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在提炼总结个人债务清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步骤、分层次的深入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将来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素材和“淄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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