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17:36:09
5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5月21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王琦)5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推进“暖企安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了8起“暖企安商”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服务大局的重点是服务经济、服务经济的重点是服务企业”理念,全力做好“暖企安商”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年初确立的“1235”总体工作思路中,淄博中院将“服务大局”与“审判执行”并列为全年两条全局性工作主线,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作为三大工程之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从提升政治站位的高度坚定不移予以推进。结合“司法规范化建设年”主题,专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制度规范化建设台账》,各部门认领80余项规范性建设任务。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合同全流程各节点规范指引》,对涉营评93个流程节点逐一列明,逐项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制定《关于推进“暖企安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细化“联络亲商、依法安商、便捷暖商、平等护商”14条措施,打造全方位、全流程、立体化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
新闻发布会现场
开展“当事人只跑一次、最好一次不用跑”诉讼服务活动,做到立案一次受理,指引一次告知,查询一次查好,咨询一次解答;全力推进“网上办”,依托山东省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组建“上门诉讼服务队”,对于有特殊诉讼需求的困难企业,到企业住所地提供上门服务。省法院专门对淄博法院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工作在全省予以推广。
开通涉营商环境案件绿色通道,建立涉营商环境案件办案用时通报制度。增设速裁快审团队,简化速裁审理程序,简化送达方式,减少诉讼耗时。开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拘留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出台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指引,淄博某能源科技公司等三起破产清算案件均耗时36天审结,创有产可破清算案件审限最短,37起案件实现“一次债权人会议解决全部程序性事项”。
结合教育整顿,淄博中院按“5+X”模式确定七个专项整治重点,在完成“规定动作”基础上,增加整治“消极执行、违规执行”“司法作风不严不实”等两个“自选动作”。在全市法院开展“假如我是当事人”大讨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列入“十件爱民实践实事”。开展院长大接访“百日攻坚行动”,对涉诉信访件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集中解决当前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众急难愁盼。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强化政治担当,以超常规的理念思路举措,进一步加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顶层推进力度、加大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大涉诉企业和群众诉讼服务力度,努力为淄博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优质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1、淄博临淄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淄博临淄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硫脲(niao)的化工企业,其产品在国内行业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近年来,该公司因经营过程中的对外担保问题陷入困境,致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9年11月29日,淄博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
二、裁判结果
该案于2020年10月16日顺利审结,共处置化解不良资产1.32亿元,盘活存量资产576万余元(其中土地5 468.6平方米、厂房970.42平方米),切断担保圈债务1.42亿元,安置职工117人,处置破产财产3.22亿元。通过破产程序,有效实现“松绑”生产要素、“过滤”新旧动能、“重装”有效资源。
三、典型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保证残障人士持续就业。该公司为福利性企业,其中45名职工为残障人士。考虑到残障员工再就业困难较大的现实因素,淄博中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上述人员的就业岗位及工资待遇。首先,坚持“破产不停产”。鉴于该公司产品市场需求量持续稳定,淄博中院依法批复同意该公司继续营业,管理人积极组织公司原有团队继续生产经营,不仅有效避免了资产不当贬损,同时稳定了原有生产、经营团队,确保职工工作岗位稳定。其次,全员接收公司职工作为竞买破产财产的前置条件,确保职工不因公司破产而下岗,达到了职工稳定、生产稳定、社会稳定“三合一”的良好成效。最后,为积极吸引投资人,确保投资人接收后有稳定资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公司职工充分沟通协商,最终确定公司职工从职工债权中让渡部分资金,作为投资人接手后启动资金的方案;同时为保障该公司部分离岗职工的相关待遇,投资人承诺负责全额保障。
协调法院及政府,实现企业资质平移。该公司作为化工型企业,其运营需要安评、环评等资质手续,公司清算完毕后,上述资质将一并注销。而投资人重新申报上述资质,环节繁杂,周期较长,势必对其后续经营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二次破产。为解决上述问题,管理人了解相关行政许可优惠政策后主动向法院汇报,淄博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将原公司的环评、安评及税收返还等行政许可或优惠政策平移至竞买企业,消除了投资人后顾之忧,在不停产停业的情况下实现了新旧企业的无缝衔接。在解决本案问题的同时,也为下一步深化政府法院联动、破除破产程序“堵点”“痛点”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2、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淄川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德州扒鸡”作为老字号品牌,拥有广泛知名度。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系“德州扒鸡”品牌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发现被告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同类食品,侵犯了“德州扒鸡”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网络电商平台上也有侵权产品的销售推广。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在被告淄川某超市的经营场所取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其系“德州扒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被控涉案侵权产品在两种不同颜色包装的正中突出显著的使用了“德州扒鸡”四个字,在“德州”和“扒鸡”之间用小的字体写着“五香”,该标识构成了对“德州扒鸡”商标的近似。被告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其生产,其作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未经涉案“德州扒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淄川区某超市作为销售商需停止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思路。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德州扒鸡”作为中华老字号与山东省驰名商标,该商标的商业价值不言而喻,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不能以“德州扒鸡”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为由随意使用。本案中,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可依法起诉维护已方商标权益。被告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淄川区某超市销售的扒鸡产品包装上,出现了“德州扒鸡”字样,并且位于一般消费者最易识别、发现的位置,且其字体突出显著,大于包装当中的其他文字,能够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实际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可以使相关消费者造成侵权产品与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扒鸡产品的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故被告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主要的商标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淄川某超市作为销售方,其应当在销售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共同赔偿责任。
3、淄博某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与唐某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唐某原系淄博某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职工,双方于2008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安排唐某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将唐某岗位调整为绿化岗位,2018年1月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唐某按时打卡考勤、到岗上班,但未从事绿化工作,该公司对唐某2018年1月至4月份工作表现的考评结果均为0分。后公司管理人员多次找唐某谈话,告知其履行工作职责,并于2018年5月16日以“不服从工作分配”为由,给予唐某警告处分,且告知唐某自2018年5月17起拒不提供劳动的天数将按旷工处理。2018年5月25日,公司以在公司明确告知唐某要求其整改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劳动义务,连续旷工5天为由,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唐某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该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情形,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并不属于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其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淄博某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安排唐某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工作,该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结合对唐某平时工作能力的评估,在不减少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将唐某调整至绿化岗位工作,是公司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唐某对此有异议,可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其仍应履行提供劳动等基本合同义务。但唐某自公司于2018年1月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后,仅是打卡考勤、到岗上班,但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且在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分配”为由给予警告处分,并告知唐某自2018年5月17起拒不提供劳动的天数将按旷工处理,该公司将按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唐某未提供劳动。鉴于唐某长期未履行提供劳动的基本合同义务,该公司依据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唐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并据此改判公司不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在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缴纳等福利待遇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加华公司管理,完成劳动任务。本案的审理,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企业用工自主权进行了合理的保护,维护了企业用工形式的稳定,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4、淄博某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淄博某热电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发电、电力销售、供热。近年来,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运行下滑等因素影响,该热电公司亏损日益严重,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但该公司是周边居民冬季唯一的暖气供应来源,其电力供应也是周边疫情防护物资生产企业持续稳定生产的重要保障。2020年3月,临淄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淄博某热电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及时许可该公司通过借款获取流动资金而继续营业,同时确定了公司由债务人自主经营、管理人全面监管的经营模式。
二、裁判结果
经审查,法院认为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为此裁定对该热电公司进行重整。在重整方式上,该公司法律主体不变,由投资人全面接管,原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在清偿率上,实现了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100%受偿,普通债权平均受偿率约为15.49%。该破产重整案件成功化解不良债务7.17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4亿元,系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成功案件中普通债权清偿率最高的案例。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调整经营模式实现“病企”重生的典型案件。该案作为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从临淄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仅历时8个月,期间该院着眼于疫情防控大局,在股东自愿承诺弥补企业破产期间因继续营业而产生的亏损的前提下,监督债务人自主经营,实现了为周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的持续供电,做到了“救治”“生产”两不误。同时,法院通过反复地沟通协调,成功争取到了政府、金融机构等对债务人的资金支持,对债务人止血的同时进行输血,实现了“市场不丢、职工不乱、生产稳定”的总目标,助“病”企涅槃重生。
5、南京某贸易公司诉淄博某医疗科技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淄博某医疗科技公司订有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9年12月底,经双方对账,淄博某医疗科技公司尚欠南京某贸易公司货款65万余元,经南京某贸易公司多次催要,淄博某医疗科技公司拒不支付。原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
二、裁判结果
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本案案情,对被告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了被告两个账户的存款。但因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被告公司生产医用塑胶手套资金流转困难,扩大产能受到制约,遂向法院提出请求解封一个账户,承办法官考虑到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不能耽搁,多次做原告的工作,在得到原告公司的同意下,解封了被告公司一个常用账户,确保抗疫产品迅速生产。因考虑到随着疫情扩大,被告淄博某医疗科技公司订单量迅速增长,账户查封还是会影响生产,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淄博某医疗科技公司立刻支付原告南京某贸易公司65万余元货款。张店法院以最快的速度依法解除了对淄博某医疗科技公司财产保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既依法保障原告合法权利,又为被告企业恢复扩大疫情用品生产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对原告来说,货款金额大,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对于被告来说,迅速扩大生产是保障疫情防控的当务之急,但流动资金的冻结限制了生产的进程。张店法院积极作为,坚持大局意识,短平快地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6、王某江侵犯著作权罪
一、基本案情
王某江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建立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域名www.bzwxw.com),并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江通过其“标准文献网”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侵犯了涉及国内外20余家标准类出版社或标准组织的出版著作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共计11262份,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已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国内外出版机构著作权的刑事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康的网络生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同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裁判,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方法,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效地打击了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7、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公司)为衡水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某公司)供应耐磨陶瓷产品,经双方对账,衡水某公司共欠山东某公司货款1 079 487.63元。因受疫情等情况影响,衡水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山东某公司货款。山东某材料科技公司遂于2021年2月7日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衡水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二、案件处理经过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衡水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全额冻结的情况后,指导调解员及时与双方进行沟通。当事人双方对欠款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同意调解处理,并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但是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需要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但衡水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衡水开发区,因地处疫情不方便来淄调解。承办法官本着司法便民的原则,决定打破了司法确认需当场签字的框架,创新性的将诉调对接调解平台与智慧法庭相结合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调解。山东某公司通过网络立案的当天,调解员及时通过调解平台进行了视频调解,法院当日通过智慧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并送达了裁判文书,既解决了山东某公司亟需用钱发放工人工资的燃眉之急,又解决了衡水某公司因公司账户跨年冻结的苦恼,做到了案件事了。
三、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程序是多元解纷机制的一项创新性实践,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促和谐的优势。周村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团队打破了司法确认需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的限制,创新将诉调对接调解平台与智慧法庭相结合,巧用平台促确认实现了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结案。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办案效率,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加了色彩,真正实现了无跑动、无障碍,无费用的“三无办案”。
6、沂源法院连续奋战十小时顺利完成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淄博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某公司)是石桥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项目,与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公司)因腰果生仁承揽加工业务产生了多次矛盾纠纷,出现了互相破坏财产的过激行为。
近日,淄博某公司未经同意将青岛某公司放置在其仓库的81吨待加工腰果生仁擅自拉走,四辆运输腰果生仁的货车已有两车装载完毕,停在石桥镇街道上,青岛某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阻拦货物转移并向沂源法院悦庄法庭申请了财产保全。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沂源法院第一时间向县委政法委汇报,考虑到这批腰果生仁数量多、装卸耗费时间长、当事人对抗情绪大且腰果生仁本身属鲜活物品,处于暴露环境中极易腐烂变质等因素,联合公安部门和石桥镇政府统筹协作,召开保全工作协调会并做出了详细的财产保全预案。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调解工作和查扣物资的清点登记同步进行。
当日早上7点,淄博某公司负责人沈某听闻要对腰果生仁采取保全措施,情绪反应强烈,始终不肯配合开展保全工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劝导和疏解,沈某同意在青岛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将货物拉走。经过6小时的奋战,81吨腰果生仁全部出库装卸完毕。为确保腰果顺利到达青岛某公司指定的仓储地点,沂源法院在每辆货车都安排一名干警进行护送。下午5点,五辆满载腰果生仁的货车顺利抵达淄博市周村区一仓库,圆满完成此次财产保全工作。
本次执行中,沂源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