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10:39:37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6月21日讯(记者 阎小雨)近日,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消防专职财务人员10名,主要担负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本级及区县大队财务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定向招聘10名专职财务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消防救援事业,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3.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具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的军队陆勤人员职业健康条件;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截止2021年6月30日),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5.国家行政教育机关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证书),会计、会计学、财务会计、财会、财务管理相关专业,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等条件下具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6.遵守《会计法》和其他国家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熟悉《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财经法规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组织考务
报名时,需要提交个人学历学位证明、户籍证明和其他证书资料,报名结束后,由支队招聘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如果在审核中发现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一律取消资格。
1.笔试。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招聘办公室邀请高校财会专业老师进行统一命题,命题内容主要考察招聘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在训保支队(济南)统一组织初选人员考试。笔试阅卷结束后,将成绩反馈各支队,各支队应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和政审人员名单,并将名单上报总队招聘办公室。
2.体检。体检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军队陆勤人员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3.政审。政审工作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进行,同步了解考察对象的职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对于政审结果达不到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4.公示。根据笔试成绩、政审等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
四、岗前培训
由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招聘办公室组织实施。入职培训为30天,主要培训队列、体能、保密教育和消防救援队伍财务管理规定等内容,培训采取全程淘汰制,培训结束后组织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合格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五、人员分配和试用
根据录用人员居住地就近安排在淄博市区及各区县,外聘财务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6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培训合格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除劳动合同。
六、工资待遇保障及管理
1、专职财务人员纳入消防文员征招计划,并按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试用期工资约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月实发工资不低于3500元,工资每年按照消防文员等级递增,具有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
3、提供工作期间的伙食、文员工作服、作训鞋等,专职财务人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工伤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单位安排的1次免费体检。
七、报考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1、2021年6月17日—6月30日,应聘人员需提交个人学历
学位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其他证书材料电子版发送至115353403@qq.com, 支队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支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进行现场报名。
2、现场报名。根据疫情控制情况确定,地点在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五楼513会议室(地址:张店区华光路390号)。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需携带的材料包括(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卡,集体户的携带集体户口
首页和本人页,无集体户首页原件的可携带加盖存档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学历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需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
3、其他证书资料。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队长
报名电话(工作时间):0533-2827076
八、特别说明
(一)此次专职财务人员招聘由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的,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政审、面试、实践操作、体检中作弊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三)本次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考试、测试辅导培训班。
(四)报考人员上交材料不予退还,报名过程中请自备黑色签字笔。
(五)报名现场需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违反规定的取消应聘资格。
(六)本招聘公告最终解释权属于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