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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发布《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政策提醒告诫书》

来源:鲁中网

2022-04-27 17:16:00


  鲁中网淄博4月27日讯(记者 相紫月 通讯员 孙莹玥)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确保市场价格平稳有序,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政策提醒告诫书》。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自律,依法经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防控物资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标明。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杜绝虚高定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提醒告诫,有关单位和经营者一旦被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真诚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共同维护淄博市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市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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