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2-06-01 08:46:30
鲁中网淄博5月31日讯(记者 徐梦迪 通讯员 贾莹 孙莹玥)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行为,切实降低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督促非电网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就各非电网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发出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二、严格执行《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的电价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三、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电费收费价格公示工作
各非电网供电主体要加强电价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将《电价公示栏》在收缴电费处进行公示,定期公示向电网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同期到户电价,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全体终端用户的监督。
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电价政策,进一步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
五、价格违法法律责任
对不执行电价政策和通过非电网供电赢利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金额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不进行电费明码标价公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特此提醒告诫,希望各非电网供电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规定,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影响恶劣的,给予曝光,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规范一起。欢迎广大用户积极参与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