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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你我生活将如何变化?

来源:河北日报

2021-05-26 09:37:59


  高空抛物入法、高铁霸座追责、见义勇为免责、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来了,你我生活将如何变化?

  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

  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组成,让我们每个人在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各个领域受到全面保护。

  民法典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记者采访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就一些热点亮点问题进行解读。

  公共道德

  禁止高空抛物入法

  经常有烟头、脏水“从天而降”,邢台某小区4层业主饱受高空抛物之苦。物业经过调查,这层业主正上方14户业主没有一户承认,但抛物现象并未绝迹。

  刚刚实施的民法典,将如何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省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长期关注这一领域,在她看来,禁止高空抛物写入条款,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不同的是,民法典不但将禁止高空抛物写入条款,还对物业公司和公安机关提出明确要求,这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她认为。

  民法典首次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内容,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公安机关不能查明抛物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且在将来查明真正的侵权人之后,先前代人受过的可能加害人有权向其追偿。“这将改变被侵权人举证困难的局面。”齐秀敏介绍,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新规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还首次增加了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将倒逼物业有具体措施防止高空抛物。”齐秀敏表示。

  高铁霸座将被追责

  近年来,高铁、民航霸座恶行屡禁不止。近日在阜阳前往上海的G2811次列车上,一名女子强坐他人座位,乘务人员多次劝说仍不配合。民警询问得知,该女子误点后直接上了下一趟列车,最终对其罚款200元。

  “此前法规不够明确,给了霸座者可乘之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艳宁介绍,民法典首次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一规定与原合同法相比,专门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从法律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这意味着霸座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乘客无票、超过客票区间乘车、买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等行为,都将被明确视作违约。

  王艳宁认为,多措并举之下,霸座行为有望得到有效遏制。一方面,以立法约束行为,倒逼乘客遵守规定,可以减少这类行为发生。另一方面,针对以前执法人员只能口头劝导的情形,民法典给了执法人员“底气”,可以理直气壮地执法。

  见义勇为免责

  2019年3月9日,在103国道香河县安平镇路段,老人侯某为救独自横穿公路的4岁女童邱某,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侯某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某三人同等责任,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

  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结果被“讹上”……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救不救”“扶不扶”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对此,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顺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有助于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主任齐明亮认为。

  格式合同

  网贷被套路不再怕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频发,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降低贷款门槛、隐瞒高额利率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不少人深陷借贷骗局,甚至有人不堪压力自杀,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民法典中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并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放贷行为予以禁止。”河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佳长期关注商事、金融案件,她指出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非法高利放贷,民法典新规表明了对高利贷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针对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水电费,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格式合同。面对密密麻麻的条款,消费者常常“傻傻”看不清。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会以消费者签过字为由撇清责任,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格式合同减少了订立双方的磋商成本,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合同的签订和条款必须遵循契约自由和公平原则。”陈佳介绍,民法典明确了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说明或者提示义务,否则,该条款可不构成合同内容。此举有利于杜绝“经营者一言堂”现象,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法典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体现了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侧重保护,也对经营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陈佳认为。

  婚姻继承

  设立“离婚冷静期”

  避免离婚太“任性”,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离婚设置时间门槛很有必要。”这一规定让齐秀敏感到很欣慰,她在办案中发现闪婚闪离现象比较突出,有很多夫妻并不是真正感情破裂,只是一时冲动。在她看来,“冷静期”绝不是限制已经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离婚,而是让双方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问题,最终慎重地作出抉择,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果存在家暴,可以通过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通过诉讼离婚。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在齐秀敏看来,“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成为民法典中最具辨识度的新变化,增加有效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

  她举例说,比如小张的大伯有一天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张一个亲人,那么小张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按照现行继承法,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张无法继承大伯的遗产。而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小张就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直面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还对遗产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由继承法中的列举方式变更为概括式,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避免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法律无法涵盖遗产全部范围的弊端。”齐秀敏认为,这意味着只要愿意,老百姓的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都可以写入遗嘱。

  增加遗嘱形式

  打印、录像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如今,新的遗嘱形式十分常见,而由于现行继承法对于遗嘱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常常引发纠纷。

  对此,民法典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回应,对打印、录像遗嘱的效力作出界定。民法典作出明确规定,打印和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增加遗嘱形式,给立遗嘱人提供了方便,填补了法律空白,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王艳宁认为,但不管哪一种遗嘱形式,都必须严格遵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到内容和形式合法。

  个人权益

  保护个人信息

  人脸、指纹、航班行程是个人信息吗?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别。”齐明亮介绍,对于生活中民众不堪其烦的电话、短信骚扰和窥视、偷拍等行为明确加以禁止,并且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制止任何组织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个人信息,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前瞻性和时代性。

  民法典还严格限制“人肉搜索”行为。合法公布他人信息要遵守必要的规定,且在合法、必要的范围内。比如,有司机肇事逃逸,可公布他的信息,但不能把他家庭成员的信息都公布。

  “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齐明亮认为。

  保护胎儿利益

  胎儿尚未出生,不是独立的自然人,在孕妇肚子里的胎儿是否拥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呢?如果胎儿的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以往对于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能否接受赠与有许多争论,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对此,民法典给出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胎儿利益,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关怀。”王艳宁介绍,胎儿没有出生,不具备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怀胎期间胎儿父亲由于车祸死亡,则无论是赔偿金还是对其父亲的遗产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这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以及在成年之前的抚养问题,为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所做的预先准备。但是如果胎儿没有成活,就视为其民事主体身份自始不存在,再次进行财产继承分配、将赠与物返还。

  土地使用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生活中,很多小区物业公司通过利用小区的公共场所对外营利,比如在小区公共区域划停车位,收取停车费、电梯广告费等。对于物业公司通过经营、管理共有区域获得的公共收益,究竟是归谁所有?近年来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民法典强化了业主对建筑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齐明亮表示。

  民法典的实施,还打消了居民关于房子70年产权的顾虑,给广大群众吃下定心丸。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随着城镇化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土地无人耕种”“土地权利人不明”等情况多有发生。为实现土地的最大化利用,国家出台多项举措并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民法典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流转、转让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助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民法典以维护土地制度改革、稳定民生为目标,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种权利分离盘活,增加了融资的便利性和流转的可靠性,有助于促进乡村经济发展。”陈佳认为。(记者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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