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用户殷某发布微博话题,称吴亦凡“诱奸未成年人”等,并在部分图片中标写污秽文字,被知名艺人吴亦凡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吴亦凡要求被告殷某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开支等各项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低俗不实言论 严重侵犯名誉
原告吴亦凡诉称,去年9月新浪微博平台上出现了以“#吴亦凡骗炮#”为话题的专题页面,殷某系该话题的主持人,在该话题页面及其个人微博主页发表了诸如:“#吴亦凡骗炮#话题维护”、“吴亦凡骗炮诱奸未成年人”等针对原告的大量不实信息及配图。
该话题一经公布就引发了一场网络口水战,截至提起诉讼之日,该话题讨论量达108条,阅读量高达7.8万人次。在该话题发布后,原告所在经纪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委托律师,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就网络中针对原告的“约炮”等不实言论公开发表声明,指出上述低俗内容构成对原告的诽谤。
吴亦凡称,被告殷某指名道姓地恶意发布贬损原告形象的信息,给原告形象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同时受到猛烈的舆论攻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该网络暴力行为使原告公众形象遭到了严重贬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被告拒不出庭 法院判其侵权
在本案庭审时,被告殷某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所以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案件。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殷某在涉案微博标题及微博内容中称原告吴亦凡“诱奸未成年人”、“骗炮未成年人”等,并在部分配图中配有大量污秽文字。上述内容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诽谤,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殷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于停止侵权一项,鉴于涉案内容已删除,吴亦凡当庭放弃该项诉请内容,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殷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被告殷某在涉案微博个人主页首页连续30日发布声明,向原告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关于吴亦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项,鉴于其并未提交因涉案微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依据,且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对其潜在权益影响进行了适当考虑,故不再另行支持。吴亦凡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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