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县乡事业单位招考意见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18-01-04 09:54:00


  记者 刘文思 报道

  晨报淄博1月3日讯 为逐步解决县乡事业单位招人难、留人难问题,今天,淄博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在学历、专业和年龄方面均有放宽,同时明确可降低开考比例。

  《意见》指出,要放宽学历条件、放宽专业条件、放宽年龄条件。例如,专业方面,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专业可以放宽到学科大类。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九级以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专业可不作要求。年龄方面,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九级以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和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招聘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招聘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50周岁以下。招聘急需紧缺的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意见》明确,要优化招聘方式,降低开考比例。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经设区的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

  在职称、工资待遇上,《意见》也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突破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探索建立乡镇(不含街道)基层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进一步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带薪年休假制度等政策,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增发标准,切实兑现按在乡镇工作年限逐年增发的部分,逐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意见》同时指出,为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稳定,对放宽年龄和降低开考比例招聘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应当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最低服务年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意见》目前已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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