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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临近 张店消保委发布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20-03-13 09:44:00


  鲁中网·海报新闻3月13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杨光)搬家过程遭“加价”,面盆渗水泡墙面,电视显示屏出现裂纹……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张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19年消费维权四大案例。 

  案例1搬家过程遭“加价”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家住张店的王先生想要搬家,于是他通过在互联网上的广告找到了一家搬家公司,介绍完自己搬家的距离以及搬运货物的数量后,搬家公司为其报价400元。王先生觉得价格还可以,就与对方约定好了搬家时间。搬家当日,2名搬家工人将王先生的家具都搬到楼下装车后,却突然称要加200元,原因是搬运的这些家具与王先生电话里说的有出入,还有床的拆卸太麻烦、物品的数量太多等。王先生当场就表示打电话预约时并没有问得那么具体,只是简单询问,而且价格早就谈好,只同意支付约定的400元。搬家工人称如果不加钱就把东西卸下不管了,因为着急搬家,王先生无奈下只得又掏了200元。但事后王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明明谈好的价格为啥又变了,于是就投诉到了张店区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张店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的约定,并且事后王先生手里也没有任何的票据,导致调解难度增大。搬家公司承认在搬运过程中又多收取了200元,那是因为王先生当初打电话时没有说明全部的物品并且王先生的床在拆卸的过程中太麻烦,要求加价也是没办法,而王先生却称这些在电话里都已说过。经过张店区消保委的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搬家公司退还多收取的2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消费者在搬家时遇到的“加价”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提示】 

  目前消费者选择搬家公司的渠道多数来源于从网上寻找或者是小广告,真正到店里考察的不多,并且大多数消费者在搬家时不与搬家公司签订搬家服务协议,致使在搬家过程中出现纠纷,因事先没有约定而难以维权。为避免遭遇搬家“陷阱”,张店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搬家公司并且“货比三家”,切忌一味追求低价,并签订协议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便于维权。 

  案例2:面盆渗水泡墙面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6日,家住高新区的张先生发现自家正在装修的华侨城的新房与卫生间相邻的餐厅和次卧室的墙面底部出现渗水将墙面浸泡导致墙面发霉。张先生开始的时候怀疑卫生间的防水做得不好,通过和物业公司人员的仔细查看后,发现原来渗水的地方是由前不久刚从张店某一经销商处购买的面盆的进水连接处引起的。于是张先生找到面盆的经销商要求赔偿,可经销商查看现场后说其面盆质量没有问题,是安装工安装的问题。找到安装工后,安装工又说是管件的质量问题,不是自己的责任。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张店区消保委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先后两次到现场调查取证,了解情况。第一次去查看现场了解情况,基本可以断定是因为安装问题而引起的;第二次又约上经销商、安装工和物业公司的人员一起来到现场,但是安装工还是不承认自己安装有问题,物业公司的人员在安装工面前重新安装了一遍后面盆便不再渗水。在事实面前,安装工不得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但在赔偿问题上又达不成一致意见了。消保委工作人员又约消费者、安装工、经销商共同到消保委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室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耐心的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经销商出和安装工各出500元,共1000元赔偿消费者张先生。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为装修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山等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案例3:特价商品不三包 事先声明也无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0日,张店区宋先生在某商场花费200元购买了一款特价名牌运动鞋。没料到,他穿了不到一星期就发现左鞋的鞋底脱胶了。于是宋先生到商场要求调换,商场答复他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进行维修,不能调换。宋先生坚持要求调换,但是经过几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宋先生向张店区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核实,宋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商品特价鞋柜前,商场放置了一块醒目的告示牌:“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特此敬告”。在调解过程中,商场的工作人员辩称,商场在给宋先生的销售凭证上明确注明了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再说,特价鞋柜前的店堂告示也写得明明白白,宋先生不但事前知道而且也接受了商家这一规定,现在不应该反悔。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特价商品是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同于残次品,打折、促销的商品经营者依然需要承担三包义务。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讲解,商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撤销了公示牌,并为消费者宋先生调换了一双新运动鞋。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本案中商场设置的:“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特此敬告”告示牌显然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仍然享受三包服务。 

  案例4:电视显示屏出现裂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日,消费者王女士从张店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在7月25看电视时发现该电视液晶屏的右下角两道裂纹,严重影响了收看效果。王女士于是找到了该商场,商场方面联系了该品牌电视的售后服务部门,售后服务部的人派技术人员上门检查后说是该电视的屏幕裂纹是由外力原因导致的竖痕,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能免费更换,需要王女士自己花钱换外屏。王女士说电视机安装好后就是正常的观看,谁也不可能无缘无故的去碰撞电视,不可能有人为的外力因素。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于是王女士投诉到了张店区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张店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调查了解情况,在调解室,王女士坚持自己没有碰到过电视,而电视的售后服务人员解释说虽然王女士没有碰过电视但不代表王女士家中的其他人或者是孩子在无意中碰到过电视,该电视屏幕的裂纹的形状基本可以判断是外力因素导致的。张店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按照新《消法》举证倒置方面的规定,让商家提供电视机是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方面的证据,商家表示如果要对该电视机显示屏进行鉴定的话需要到上海去做,而鉴定费用远远高于为消费者换屏的费用。按照规定,商家既然不能举证,那么就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显示屏。最终,在张店区消保委的调解下,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显示屏。 

  【案例评析】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该瑕疵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经营者不能证明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不到三个月符合举证倒置的条件,该电视显示屏要是到上海去进行鉴定的话费用可能需要上万元,而换显示屏的费用为几千元,在综合考虑下,商家还是免费为消费者换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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