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市政府网站
2020-05-29 09:55:00
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行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对货运车辆禁行限行区域进行了调整。现通告如下:
禁行车辆类型、区域及时间
(一)车辆类型: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
(二)禁行区域:黄河大道(不含)、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淄博段以内区域。
(三)禁行时间:每日0时至24时。
限行车辆类型、区域及时间
(一)车辆类型:轻型货车。
(二)限行区域:鲁泰大道、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上海路以内区域。
(三)限行时间: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
禁行备案
禁行车辆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事先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并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且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予办理禁行备案。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与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的重型柴油货车,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办理禁行备案。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管理车辆不受禁行限行区域、路段和时间限制。
对违反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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