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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08-10 11:17:35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8月10日讯(记者 张琦)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等8家机构出台《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具体情形、磋商程序、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全社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理念,以优质司法助力淄博生态文明建设。

  明确磋商情形,实现情形界定具体化。明确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情形为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把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排除在磋商情形之外。

  明确磋商程序,实现磋商程序规范化。明确规定磋商程序启动主体为区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把委托有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纳入必经程序,并对磋商意见书、赔偿协议涵盖内容进行了明确,防止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扯皮”现象。

  明确法律后果,确保惩罚措施威慑性。对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把其作为企业环境失信情形,实行联合惩戒;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积极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规定工作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参考,人民法院可以将履行情况作为定罪量刑参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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