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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首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宣判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12-24 16:42:31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12月24日讯(记者 张琦 见习记者 相紫月)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4日上午,淄博中院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这是自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淄博市首例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判刑的案件。

  【寻求刺激观看保存暴恐音视频】

  2015年,从事电脑维修业务的网民孙某某在家中用电脑上网时,为寻求精神刺激,怀着好奇心理,通过“BT种子”网站搜索关键词,发现一些血腥、暴力、恐怖类视频,后他一边观看,一边下载保存于电脑硬盘中。2021年6月,孙某某将上述暴恐音视频上传至其个人网盘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民警在孙某某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家中电脑硬盘里发现疑似暴恐视频19个。

  经公安机关审读,从疑似暴恐视频中认定暴力恐怖视频文件5个,内容涉及暴恐极端思想、极端主义,以暴力恐怖等极端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属于典型的暴恐极端思想宣传品,危害程度极大。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依法判缓刑】

  网民孙某某到案后非常后悔,妻子没有工作,有三个未成年子女要抚养,其中两个孩子还是幼儿,家庭生活的重担全压在他一人身上,自己心理压力很大,更觉得一片黑暗。能否在依法严惩的同时给孙某某继续务工并改造的机会呢?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临淄区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并结合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认罚,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本人及社会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坚决不再犯这样的错误,也会劝导身边的家人和朋友,不要因此害人害己。庭审一结束,孙某某即主动预缴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明知观看下载保存的系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主动预缴罚金,系初犯,经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遂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开庭

  【法官提醒:暴恐音视频,不能触摸的禁区】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主要途径,速度快、范围广、对象不特定、时空不受限的传播特点,叠加网络用户不断增加且用户低龄化的现象,会导致血腥、暴力、恐怖音视频图片迅速传播,加剧了恐怖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与引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恐怖主义是全世界共同的敌人,对待恐怖主义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传播暴力、血腥、恐怖的音视频,以及非法持有上述音视频均属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不是法律“真空”,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理而去搜索、观看、下载、转发暴力恐怖音视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遇到这类音视频图片,我们该怎么办?法官在此提醒,要做到“四不一及时”:不观看、不下载、不保存、不转发、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要坚决抵制传播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的行为,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与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普法知识:暴恐音视频】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1.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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