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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曝光10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12-30 14:44:50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12月30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张康康)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精心组织、迅速出击,坚决查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进口冷链食品“八不”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有力保障了全市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将相关案例发布如下:

  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一)淄博某超市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根据消费者投诉,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火锅豆皮、腐竹、黄豆腐竹霉变生虫。该超市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7.5元、没收扣押的食品、处罚款5万元。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高青县某肉食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高青县某肉食店某批次“酱牛肉”进行监督抽检中发现,该产品不含有牛成分、猪成分,含有马成分,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等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96元,处罚款6.9万元。

  个别不法商贩在肉制品中掺假掺杂,以牟取暴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肉制品源性成分检验,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桓台县马桥镇某副食批发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向下游零售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680袋方便面、129桶方便面;处罚款6万元。

  食品批发商作为食品流通环节的关键,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食品贮存环节进行自查,不得将过期食品销售至下游客户。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农村食品批发经营者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四)沂源县某生鲜便利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虚假宣传案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猪肚、老鸡产品等食品,并分装用于网上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凭证;执法人员登陆其网店发现该网店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进货查验是食品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个别农村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食品作夸大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通过对此类行为的依法查处,引导规范守法经营,保障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五)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老酸奶、酱肉火腿未按照规定低温储存,且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未索取供货商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随货单据,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食品未按照标识的温度进行贮存,容易导致食品变质,引起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所售食品符合贮存要求。

  (六)高新区部分农村经营者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白酒案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商标权利人,对相关当事人在售的标注“牛栏山®”、“牛二®”涉案白酒开展检查,经调查和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涉案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已立案查处22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相关当事人没收侵权的白酒1142瓶,罚没款共计1.2586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上使用知名商标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特别是涉及食品的侵权案件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食品方面的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依法严厉查处。

  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典型案例

  (七)张店某水产品商行停业整顿32天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店某水产品商行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的行为,给予停业整顿32天。

  (八)淄博某冷库商贸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5天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某冷库商贸有限公司未注册使用“山东冷链”,从业人员未定期核酸检测的行为,给予停业整顿15天。

  (九)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5天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要求的行为,给予停业整顿15天。

  (十)沂源县大张庄镇某水产品经营部停业整顿7天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沂源县大张庄镇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无冷链三证、未提前24小时报备的行为,给予停业整顿7天。

  按照《关于启用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等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配合集中监管、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使用“山东冷链”、索证索票、分区存储、亮码销售等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对于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节临近,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三无”、过期、“仿冒”食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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