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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未佩戴安全头盔出行将被查处

来源:鲁中网

2022-04-29 16:10:31


  4月29日下午,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就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发布和解读。

  鲁中网淄博4月29日讯(记者 王钰程)4月29日下午,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就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了发布和解读。据了解,5月1日起,淄博市将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驾驶员,公安部门将对其进行劝导和处罚。

  目前,淄博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已超过187.3万辆,并且保持较高增速,在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带来较大压力。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并于3月18日第348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二级高级警长郑建波介绍,《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淄博市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了依据和准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办法》出台之前,淄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管理责任不清晰、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量大、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自行车出行难停车难充电难以及法律支撑不够。”郑建波说,《办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责任,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车充电、保障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形成了完整的管理体系。

  此外,《办法》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老旧小区停放充电难问题,明确规定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比如佩戴安全头盔的问题,明确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郑建波说。

  郑建波介绍,下一步,淄博市将重点做好以下贯彻实施工作:一是积极营造良好氛围。采取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公益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办法》有关规定。二是推进实施精准服务。持续优化道路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不断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严查各类违法行为。强化源头管控,严查生产、销售非标和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行为。四是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按照《淄博市贯彻实施<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公安、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共治工作机制,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推动形成“党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五是加强督导考核。建立联合督查机制,通过抽查和综合评估,对工作不积极、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区县和部门单位予以通报约谈。把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平安淄博建设等考核内容,并全力推进将企业及个人违反《办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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