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须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

来源:淄博晚报

2018-04-11 10:10:00


  晚报讯 (记者 孔晓文)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了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的通知。其中提到,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

  根据通知,《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创新创业活动要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要与创新有关。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对创新创业的专技人员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专技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应当将专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同时,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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