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案件可自主选择管辖法院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5-29 16:07:00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

自2018年6月1日起,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自主选择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辖区内的九个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鲁中网-鲁中晨报529日讯(记者 张琦)2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自201861日起,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自主选择。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施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辖区内的九个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即张店区人民法院、周村区人民法院、高青县人民法院为第一片区,淄川区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为第二片区,临淄区人民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为第三片区。 

  根据《公告》,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自201861日开始实施。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所在片区其他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因不产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于跨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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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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