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未经许可生产医疗器械 淄博公布5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7-09 15:30:00


  鲁中网-鲁中晨报7月9日讯(记者 杨雨桐)7月9日上午,记者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2018年第二季度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5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一: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案

  2018年1月15日,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药品泻白糖浆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随货同行、发票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经查,该单位2018年1月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上述药品60盒。2018年1月31日,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泻白糖浆20盒、 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17年12月25日,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生产医用输液贴合法资质却自2017年10月12日起生产医用输液贴,截至2017年12月25日共计生产医用输液贴(含已包装和未包装)28.7万帖,销售价格为0.01元/贴,货值金额共计2870.00元,尚未销售。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2018年2月11日,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崔某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临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崔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抽检。被抽检样品“油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2018年5月3日,临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崔某没收违法所得43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李某(张店塑美美容院个体工商户业主)销售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张店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对张店尚美第三城“塑美”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外包装全部为英文及韩文的产品,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扣押。经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报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案产品为应按照药品管理的“A型肉毒杆菌素”。被投诉单位负责人李某无法提供也无法说明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同时无法提供购进单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进行处理。

   案件五:付某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淄川区付某加工销售的“小面包”、“切片面包”在抽检中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月12日,淄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付某没收违法所得5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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