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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提高部分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烈属定期抚恤金调至每年27980元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19-11-11 09:11:00


  鲁中晨报-鲁中网11月9日讯(记者 曹连东) 记者今天从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烈士子女、老复员军人和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等人员。

  据了解,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上调。其中,烈属为每年279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年2404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年22610元。

  同时,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山东省地方财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09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0420元。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参加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此外,调整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对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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