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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19-11-28 14:31:00


  鲁中网·海报新闻11月28日讯(记者 张艳 赵烜艺 通讯员 田承海)为进一步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声势,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1128日上午,桓台县人民法院院长王伟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所平等22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被告人杜所平等22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九万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韩宁、张同峰、张传信、朱训全、韩已生、王明、牟学超、朱振元、王树洪、牟长东、张衍涛等人长期纠集在被告人杜所平周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报复村民,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获取非法利益,上述被告人利用被告人杜所平担任太平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地位,以杜庚公司为依托,采取威胁、恐吓、阻挠施工、堵门、堵路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霸占砂石供料、强揽工程,将工程分包给组织成员,并向成员收取工程管理费或向相关企业强行索要管理费,严重侵害了太平村周边的经济秩序。 

  为了树立被告人杜所平的权威,被告人杜所平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指使或默许被告人韩宁、张同峰、张传信等组织成员对其对立面或有不同意见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宁、张同峰、张传信、朱训全、韩已生、王明、牟学超、朱振元、王树洪、牟长东、张衍涛等,长期纠集在被告人杜所平周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太平村境内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杜所平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韩宁、张同峰、张传信系重要成员,被告人朱训全、韩已生、王明、牟学超、朱振元、王树洪、牟长东、张衍涛系组织成员,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张同峰、耿嘉国、耿波、张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韩宁、胡正军、田茂兴、崔亦坤、耿佃金、徐辉、付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杜所平、韩宁、张同峰、张衍涛、张传信、朱训全、牟学超、朱振元、王明、牟长东采用口头威胁、堵门、设置路障等手段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杜所平、张同峰、王树洪采用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杜所平与罪犯韩已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杜所平、韩宁、张同峰、韩已生、王明、牟学超、朱振元、牟长东、胡军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个人利益,采用堵门、挖路等方式阻止他人进行生产经营,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被告人韩宁、张同峰、张传信故意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韩宁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杜所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杜所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部分群众、村委主职干部、新闻媒体记者等90多人旁听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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