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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淄博市各区县建成区将禁放烟花爆竹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0-12-21 14:25:45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12月21日讯(记者 许文)12月21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在扎实推进”媒体吹风会举行,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国桥介绍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市人大有关机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1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规定》如经省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根据《规定》,淄博市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

  《规定》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大事项。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淄博市所有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

  如果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规定》还规定了处罚措施,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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