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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交警对1名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03-17 14:09:42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3月17日讯(记者 张艳 赵烜艺 通讯员 滕修龙)3月1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发布公告,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拟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机动车驾驶人张某于2016年3月7日,在马桥镇西潘村路口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张某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0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2021年 第008号)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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