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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专项整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 “雷霆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08-31 09:10:15


  为有效震慑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普及化妆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近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市场监管在身边、贴心惠民办十事”活动,持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雷霆行动”。8月30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十起化妆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周村某美容馆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周村某美容馆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和销售化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产品;

  3.责令停止经营焕颜二号霜;

  4.罚没款共计37692.00元。


  二、淄博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履行管理义务

  淄博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开办方对化妆品经营者未能做到定期检查和管理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46000元整,上缴国库。


  三、张店区某日用百货商行

  经营未加贴中文标签的

  进口化妆品

  张店区某日用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化妆品共计29件;

  2.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四、淄川某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

  淄川某化妆品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化妆品;

  3.罚款10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五、博山某家政服务部经营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博山某家政服务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3盒;

  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3.并处罚款10000元。


  六、周村区某化妆品经营店

  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

  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周村区某化妆品经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94元;

  2.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12582元。罚没款共计16776元。

  3.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七、临淄某养生馆经营

  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

  临淄某养生馆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19瓶/盒;

  2.并处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桓台县某超市

  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4月22日,桓台县某超市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提供不出有关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的进货查验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并在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仍未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18000元。


  九、沂源县某百货商店经营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021年4月16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商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11种化妆品超过了使用期限,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27000元,上缴国库。


  十、高青县某美容养生馆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高青县某美容养生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记者 张琦 通讯员 韦夫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