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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 淄博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地方性法规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篡改数据最高罚100万元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1-12-13 09:37:39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12月12日讯(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张灿 田晓玮)12月10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国首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智慧环保环境监测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淄博市扎实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工作,建立起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目前,淄博市有804家工业企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共计1296个站点,安装数量居全省第一。但是,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仍存在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不清、建设安装条件不统一、运行维护不规范、执法监管依据不充分等困难和问题。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作出系统规定,很有必要。

  淄博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的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安装范围,规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明确了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或者通过有效审核产生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在法律责任方面,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以及建设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的,其他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况,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