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1-12-20 08:37:10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12月19日讯(记者 王丽)12月17日,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据悉,《通知》将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为规范淄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淄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关于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淄博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课时标准为每课时长45分钟;义务教育阶段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基准收费标准:10人(含)以下41元/课时·人次,11人至35人(含)26元/课时·人次,36人以上14元/课时·人次。线下培训收费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后公开执行。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45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普通高中阶段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退费由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协议或合同约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24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讯地址:淄博市人民西路8号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邮编:255003);电话:0533-2163546;邮箱:fgwcbk0533@zb.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