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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获案件11起,行政处罚9人丨淄川公安集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2-01-14 16:52:00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1月14日讯(记者 车金 相紫月 通讯员 孙孟德)春节临近,淄川区继续实施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政策,淄川公安将会严查非法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危险物质等违法行为!然而还是有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为谋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2022年1月11日9时许,淄川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淄川区龙泉渭二大集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大集上销售烟花爆竹,遂将烟花爆竹当场查扣,并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展开调查。经询问,该男子名叫李某某(男,54岁,龙泉镇人)。2022年1月2日以来,李某某先后多次到潍坊市青州市购买烟花爆竹40000余头存放于家中用于销售,本想挣钱过个肥年,没想到刚刚开张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无独有偶,2021年12月份以来,昆仑镇的王某骑三轮车到莱芜区办事时看到公路边有很多地摊卖烟花爆竹,王某便顺手买了90000余头烟花爆竹用三轮车拉回了家中。想赚个零花钱贴补家用。2022年1月12日早上,王某用三轮车将烟花爆竹拉到龙泉镇泉头大集上,刚刚摆好摊子就被巡逻至此的龙泉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过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两人认识到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危害,心甘情愿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2022年1月12日上午,昆仑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昆仑某大集上有人在摆摊销售烟花爆竹,并当场抓获涉嫌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孙某等三人,在孙某等三人的驾驶车辆中查获烟花爆竹共计三十余箱。经查,该四人都是在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后运输至淄川进行摆摊贩卖,并将烟花爆竹储存在驾驶车辆内,四人都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许可,也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的相关许可,而且车身也没有任何危险品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相当严重的安全隐患。民警将所有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查扣收缴后,四人对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淄川公安依法对四名违法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

  2022年1月13日10时许,淄川公安分局商城路派出所民警着便服到辖区西关大集暗访检查。民警发现在孝水路与松龄西路交叉路口北侧路边上,有两处售卖烟花爆竹的摊点,民警上前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发现卖家并不具备销售、运输、储存的资质,于是将二人口头传唤至商城路派出所进行调查,同时依法扣押了全部的烟花爆竹共计14200余头,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部署,确保广大群众度过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淄川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立案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1起,行政处罚9人。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及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都是违法行为,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