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2-01-24 15:28:58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自2022 年1 月27 日起至2023 年1 月26日止。
二、禁放范围
张店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
三、有关要求
(一)全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办)、社区(村)工作人员、网格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区文明办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全区人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区公共环境。
(二)区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凡举报上述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2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为:110。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