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2-08-14 09:14:06
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1、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2、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缠访、闹访、越级访,不得实施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信访程序的行为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的;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的;
3.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二)在信访活动中采取非法聚集群访、闹访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4.信访过程中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群体访;
5.以信访为名,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6.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
(三)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7.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8.以信访为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阻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9.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等行为的;
10.在信访活动中,强拿强要、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11.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恶意组织多人或利用多人身份及账号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
(四)在信访活动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13.通过网站、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通讯工具或网络传播载体,编造、发布、转载、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14.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在信访活动中采取易引发社会恐慌、混乱的过激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15.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六)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经相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仍不改正的;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人的行为具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罚
(一)对于专门利用国家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等重要时间节点去省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
(二)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以访施压,情节严重的。
(三)对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非法聚集,与其他利益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多次到特定场所表达诉求的。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依法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或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到各级信访部门缠访闹访的。
四、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郑重提醒: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 博 市人民检察院
淄 博 市 公 安 局
淄 博 市 司 法 局
淄 博 市 信 访 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