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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药品 沂源一药店销售维C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20-03-14 17:39:00


  鲁中网·海报新闻3月14日讯(记者 张琦)近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某药店利用张贴店内海报的形式,对所销售的保健品(维生素C含片)进行宣传,且内容与保健品包装不符,涉及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某消费者投诉,称某药店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展示某品牌维生素C含片的宣传材料标注了清除血管垃圾、保心血管、溃疡好得快促愈合等内容,认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查处。 

  处结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决定立案调查。经核查,该药店近期购进部分某品牌维生素C含片用于销售,该品牌维生素C含片包装所标注的内容为:“保健功能:补充维生素C”,为保健食品。当事人为促进上述商品销售,利用张贴店内海报的形式,对所销售该品牌维生素C含片进行宣传。海报宣传为:“无蔗糖(老人、小孩、糖尿病人都可以)每日2粒少感冒、清除血管垃圾、保心血管、溃疡好得快促愈合!”等内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海报所宣传内容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近日,为贯彻落实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三品一械”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维生素C含片包装标注的保健功能,与实际宣传内容不一致,未能提供证明其宣传内容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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