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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警方开展“猎火专项打击行动” 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1-04-04 21:38:06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4月4日讯(记者 李庆宇 通讯员 魏薇)近期,为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淄川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认真部署、重拳出击,组织开展“猎火专项打击行动”。

  2月19日上午,淄川区寨里镇某村张某,因收拾地边引发山火,山火蔓延至西北方向侧柏树林。张某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警察大队已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2月20日下午,淄川区岭子镇某村高某,在收拾自家花椒地内枯叶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南面山坡过火。高某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警察大队已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2月20日下午,淄川区寨里镇某村孙某,因收拾地边时引发山火,致使山上侧柏树林过火。孙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失火罪,森林警察大队已立案调查。

  自“猎火专项打击行动”开展以来,森林警察大队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强林区巡查力度,积极排除森林火灾隐患。从速从严侦办森林火灾案件,严格把控“行刑衔接”,对在山林区域内违规野外用火、失火,故意放火等行政与刑事案件做到无缝衔接、充分打击。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恰逢清明节,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大家不要在林区内野炊、生火取暖、驱赶野生动物,不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烧荒烧垦、焚烧秸秆,不要在林区周边坟场燃放烟火爆竹、烧纸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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