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1月26日讯(记者 刘文思)近日,淄博市人社局公布《关于加强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适用疾病范围。《通知》自今年起实行。
为更好地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基本康复需求,《通知》对住院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适用人群及条件为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具有医疗康复价值;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的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康复。
《通知》明确,适用疾病范围包括经协议康复医疗机构确认,患以下疾病且伴有明显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损伤:脑出血、脑梗死、脑瘫、颅脑外伤、脊柱脊髓损伤、格林巴利综合征、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周围神经损伤、帕金森综合征。运动系统损伤:关节腔内骨折、四肢长骨骨折、髋关节、膝关节置换、截肢、断肢再植。风湿、类风湿、心脏术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重度烧伤。其中,患其他疾病需医疗康复的,持由协议康复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向参保人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其他疾病医疗康复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康复专家确认组确认,具有医疗康复价值的,纳入医疗康复范围。
在医疗康复期管理上,在一个疾病过程中,从首次介入康复治疗之日起,90天之内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90天医疗康复期,仍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应申请延长医疗康复期。因病情需要仍需延长医疗康复期的,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医疗康复专家确认组确认,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30天。延长医疗康复期的,仅限在二级以下协议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康复。
此外,异地就医或市外转诊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康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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